狗關籠罰賠10萬!貓走失慘付6千 收養人留意懲罰性違約金
政府推動流浪動物零安樂死「認養代替購買」政策,卻頻發生送養、收養人間契約糾紛。嘉義李姓女子認養母貓丟失,被以違反認養契約告上法院,賠了6千元;阮姓女子認養2隻流浪幼犬卻長期關在籠內,因「沒有適當運動空間」違反約定,賠了10萬元。
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創會理事長吳育才說,目前領養契約沒有統一範本,都由送養人提供契約內容再由收養人依約遵循,常因此衍生爭議,尤其懲罰性違約金。他說,「愛心認養切結書」是希望約束認養人確實履行約定照顧毛小孩,發生棄養或虐待絕非幫毛小孩找到合適主人的送養原意,才規範結紮、寵物登記、外出溜貓狗要有牽繩防範脫逃或造成交通問題、定期上傳寵物生活照以確定貓狗安然無恙;收養人要詳閱契約內容而且要確實履行,不要以為只是形式化而忽略它,任何一項無法做到都可被視為違約。
嘉義李姓女子去年4月向動保人士林姓女子認養4個月大的母貓,簽訂「愛心認養切結書」約定辦寵物登記、防範脫逃、每月上傳照片回報貓咪生活狀態。但林女指控,李女於去年8月25日即沒上傳貓咪生活照,她要求看貓咪現況未獲理睬即要求返還貓咪,李女於10月10日透過臉書訊息表示貓咪已於10月5日遺失。
林女認為,李女未履行契約、貓咪也丟失,提告要求李女依契約支付貓咪市價3萬元、懲罰性違約金3萬元、精神慰撫金4萬元;不過法官認為,貓咪價格以1千元為適當,3萬懲罰性違約金過高,酌減為5千元,精神賠償於法不合,不予准許,判李女給付林女6千元。
阮姓女子2015年向林姓女子認養2隻流浪幼犬,雙方簽立認養切結書,3個月後,林女發現2隻幼犬因長期關在籠內、指甲過長不敢走出籠子,身上滿是跳蚤且有嚴重皮膚病,獸醫也證明幼犬營養不良已有一段時日,林女認為阮女已違反契約「沒有適當運動空間」等約定,提告要求給付違約金共10萬元,法官裁准。
盧姓夫婦認養哈士奇犬時已獲告知犬隻有糖尿病等疾病,後來該犬出現氣喘、鱗屑等疾病送醫,之後罹患淋巴瘤不治,出養人認為夫婦倆未盡照顧義務導致犬隻死亡,請求醫藥費及喪葬費約17萬元,但法官認為夫婦倆已盡照顧之責,駁回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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