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導盲犬搭台中公車遭駕駛質疑 視障者:當下很難過也想哭

1名視障者指控昨天在台中高鐵站帶著導盲犬搭公車要到市區時,卻遭駕駛質疑攜帶導盲犬與視障者身分,感受遭到羞辱。示意圖,非新聞當事照。圖/ingimage
1名視障者指控昨天在台中高鐵站帶著導盲犬搭公車要到市區時,卻遭駕駛質疑攜帶導盲犬與視障者身分,感受遭到羞辱。示意圖,非新聞當事照。圖/ingimage

1名視障者指控昨天在台中高鐵站帶著導盲犬搭公車要到市區時,卻遭駕駛質疑攜帶導盲犬與視障者身分,感受遭到羞辱。台中市政府表示,已要求公車業者調查釐清,並加強無障礙教育。

呂姓視障者昨天在臉書發文表示,13日在高鐵台中站搭乘接駁車要往市區時,在車上遭駕駛質疑攜帶導盲犬與視障者身分,並要求出示相關證明。

他指出,當下真的覺得非常委屈,並不斷被駕駛催促出示身障手冊,駕駛甚至大聲斥責:「我還要開車,你不要在那礙事」,但當他出示身障手冊後,駕駛看完卻未道歉,直接回到駕駛座開車,1名女乘客見狀也上前關心。

他提到,直到準備下車時,駕駛才用平淡的口氣道歉,他當下真的難過也很想哭。幸好雖然他是視障者,但遇到的人不是全部都像那名司機,「不然我一定不能勇敢的走到現在,願溫柔的自己能被這個世界溫柔以待」。

台中市政府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經了解當事者應是13日於高鐵台中站搭乘和欣客運161路公車,交通局已請和欣客運盡速調閱事發公車的車內監視畫面,確認相關談話內容釐清。

交通局表示,駕駛員執勤中對身障人士有言行不當等行為,將依相關規定加重處分以外,並納入年度公車評鑑扣分處分,另外也將請和欣客運加強駕駛員無障礙的相關教育訓練,以維護乘車民眾搭乘權益。

交通局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且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得自由出入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對合格導盲犬等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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