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遛龜」遭撞龜殼裂開 飼主也有過失、駕駛判賠3萬元
台中李姓女子駕駛小貨車進出私人停車場時,不慎撞到徐姓男子飼養的烏龜造成龜殼碎裂送醫,徐對李求償3萬多元醫療費。法院審酌,李女開車未注意,但徐男疏縱寵物在路上行走也有過失,各應負擔8成、2成責任,一共判李女應給付徐男2萬9280元,可上訴。
徐男主張,李女2023年10月2日駕駛小貨車行經私人土地時,不慎碰撞到他飼養的烏龜,造成烏龜龜殼碎裂,他將愛龜送動物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用3萬6600元,全額對李女求償。
李女抗辯稱,徐男雖主張她要付全部責任,但事發地點是公共空間停車場,認為雙方責任各半。
台中地院查,徐男控訴李女開貨車撞傷他的烏龜,造成烏龜受傷送醫,有提出醫療費用36600元發票收據,也有當時報案紀錄可佐。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案發處雖非屬道路,但前述規定仍可判斷駕駛有注意義務,認定李女應注意而未注意,顯有過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也說,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7條也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也明文,任何人不得有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
法院認為,徐男身為飼主本應妥善照顧烏龜,不得任其在車輛往來處行走,他卻疏縱烏龜停滯在車輛往來處才導致車輛撞到,認為徐也有過失。
法院根據前因後果,認定李女應負擔8成過失責任,徐男也要負擔2成過失責任,計算後判處李女應給付徐2萬9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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