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媽集結高喊「餵食不等於飼主」 盼農業部勿修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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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正在考慮修法,以禁止餵食流浪動物的行為,引發了動保團體的強烈反對。他們呼籲應該明確界定飼主責任,而不是將責任推給善心人士。
嘉義竹一名婦人以「觀音開示」為由長期餵食遊蕩犬,去年遭重罰8萬6000元,再度引發野保、動保團體對餵食行為的爭論。台灣動物共生聯盟今號召一群「愛爸」、「愛媽」到農業部陳情,高喊「餵食不是罪,善意不該被懲罰」,要求農業部不要將「禁餵食行為」、「餵食等同飼主」等條文入法。農業部官員回應,尚未有共識,將持續搜集各界意見。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代表黃泰山說,今天不是來抗議的,而是跟農業部站在同一陣線,盼農業部能堅持不將「禁止餵食行為」、「餵食等同飼主」入動保法。
黃泰山認為,現在動保法並未針對餵食行為有罰則,餵食流浪動物是無罪的,但因農業部對流浪動物治理責任的界線模糊不清,導致地方政府裁罰時,將這名嘉義婦人推定為「實際管領人」,以未善盡飼主責任開罰。
他進一步說,流浪動物是歷史共業,並不是愛爸愛媽們「餵」出來的,政府應該要做好的是源頭管理,罰那些沒有登記、沒有為動物結紮、棄養的飼主,而不是處罰有愛心的愛爸、愛媽。
南投縣關懷動物協會理事長黃紹甄說,她跟先生過去風雨無阻餵食流浪動物,到後來成立收容所照顧、送養,愛爸愛媽奉獻生命、財產跟青春,還時常被謾罵,但難道要眼睜睜看著流浪動物餓死街頭?她指出,若沒有流浪動物,怎會有餵食行為?重點在於政府沒有做好源頭管理。
聯盟指出,愛爸愛媽的長期定點餵食,是為了掌握族群動態、確保TNVR成效(如術後追蹤、新入個體監測),而非將動物視為私人財產,若只是因責任感、長期投入管理,就被反向推定為飼主,等於是政府把原本應負的源頭治理責任,全數轉嫁給手無寸鐵的個人。
對此,聯盟提出五大訴求,包括「餵食不等於管領」、「區分治理與餵食」、「打破持續性迷思」、「行政認定應透明」、「中央應落實配套」,呼籲農業部檢討飼主認定標準,勿停留責任轉嫁的惡性循環。
農業部回應,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尋求兼顧動物福祉、公共安全及實務可行性的方向優先推動。
農業部也說明,依現行動保法,飼主是以是否具備實際管領關係為判斷,並非單一餵食行為就認定。另在司法實務見解上,如具有長期餵養並讓犬隻出入特定私領域,或提供固定棲息空間,對犬隻行動已具控制力,則會認定為飼主,並負相應管理責任,但個案仍由縣市政府依權責調查裁定,民眾如對裁罰有疑義,可提訴願保障自身權益。
農業部指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院審議,對於於是否將「定時定點餵食之人」納入飼主定義,在立法院審議時,有諸多不同見解,尚待立法院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