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毛孩最高罰百萬!動保法新制「3重點一次看」虐待致死刑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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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強化飼主責任,棄養罰鍰提高至100萬元,並加重虐待動物的刑責。飼主需在5日內申報走失寵物,違者視為棄養,並強化寵物產業管理。
行政院於今(8)日正式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飼主責任與虐待動物行為大幅強化執法力道。未來飼主若任意棄養,罰則將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罰鍰,提高至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以下是本次動保法修正草案三大重點整理。
一、加強飼主責任
•飼主資格限制:明定飼主必須為「成年人」。未成年人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為飼主。
•收容所送交限制:寵物送交動物收容所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不符條件而送交者,視為棄養。
•走失5日強制申報:寵物遺失後,飼主須於遺失事實發生次日起5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且無正當理由(如飼主受傷、住院等),將視為棄養。
二、增加強化動物保護:棄養、虐待刑度加重
•棄養罰鍰大幅提高:棄養動物罰鍰,將從原先的3萬以上、15萬元以下,大幅提升至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動物虐待刑責加重:宰殺、故意傷害動物,導致其肢體殘缺或器官喪失,刑度加重,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暴力凌虐刑責加重:凡以藥物、槍械、暴力等方式凌虐動物致死且情節重大者,刑責加重至1/2。
三、精進寵物產業管理
•非法繁殖買賣重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最高可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擅自經營寵物寄養,處5萬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非法寵物沒入:對於非法繁殖或買賣場所內的寵物,可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沒入。
•緊急扣留處置權:為避免動物面臨急迫危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動物進行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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